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14名工人经实际施工人(个人)介绍进入工地工作,后因工资未结算,因此成讼。工人代表与实际施工人有结算单,但是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没有盖章确认。
本案重点在于承包单位、发包单位是否需要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本案经仲裁,裁决承包单位、发包单位需要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均不服,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依然判决承包单位、发包单位需要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发包单位依然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最终以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发包人全部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结案,并且已成功追回全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