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才贵律师
田才贵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2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湖南-怀化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杨XX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才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X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林刑诉〔20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粟XX、唐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杨XX以2000元的价格买了李XX“十八廖”、“肖家盘”两块山场杉树。2020年3月上旬,杨XX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砍木工粟某武到“十八廖”山场砍伐杉树42株,砍伐杉树加工成原木销售至会同县飞宇木竹经营部,得款7880元。同年3月12日,杨XX雇请粟某武到“肖家盘”山场砍伐杉树36株,砍伐的杉树加工成杉原木堆放在山脚。2020年3月14日,杨XX以34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李X“王家田坎上”山场的杉树。两天后,杨XX雇请粟某武到“王家田坎上”山场砍伐杉树18株,砍伐的杉树加工成杉原木堆放在“王家田坎上”山脚。同年3月20日,杨XX将“肖家盘”和“王家田坎上”山场的杉原木装运到会同县飞宇木竹经营部准备销售时,被会同县林业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2020年11月18日,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对杨XX在“肖家盘”和“王家田坎上”山场的杉原木依法予以扣押。

经鉴定,被告人杨XX到“十八廖”、“肖家盘”和“王家田坎上”山场共计砍伐杉树96株,立木蓄积为34.251立方米。

归案后,被告人杨XX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山林权证、木材检尺码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粟某武、李X等人的证言、立木蓄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照、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达34.25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杨XX滥伐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涉案扣押的杉原木10.5178立方米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杨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人民币7880元;

三、涉案依法扣押的被告人杨XX滥伐林木所加工的杉原木10.5176立方米由会同县森林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田才贵律师,湖南省怀化人,现湖南中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后先后在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并曾加入政府法律顾问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中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