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才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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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才贵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22日 1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经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田XX,湖南XX律师。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怀会检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周X、检察官助理谭倩,被告人唐X万及其辩护人田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唐X万在会同县林城XX吃进新屋酒,期间用一次性杯子饮用了两杯米酒。晚饭后,被告人唐X万驾驶湘N2××××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会同县林城XX出发往会同县XX附近找鱼贩买鱼。在发现鱼贩店面没开门的情况下,唐X万往会同县西区劳动宾馆方向行驶准备回家,当车辆行驶至中医院路段时将行人侯园园及侯园园的儿子廖XX撞倒在地。随后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唐X万满身酒气,民警将其带至会同县交警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因唐X万不配合检测,于是,办案民警将唐X万带至会同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唐X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唐X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万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吻合。唐X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会同县司法局同意对唐X万适用社区矫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X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现场查获图照、酒精测试图照、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图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唐X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唐X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会同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唐X万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对唐X万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根据唐X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的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田才贵律师,湖南省怀化人,现湖南中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后先后在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并曾加入政府法律顾问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中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0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