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罗源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