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金融证券期货交易刑事自诉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罗源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陆青青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4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罗源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