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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双倍工资

发布者:王珍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劳动纠纷 |346人看过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双倍工资

【简介】

   原告:xx名酒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xx,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84年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7年3月27日,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处上班,岗位是白酒推销员。2018年9月陈xx离职,2019年2月被告向翔射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被告承担原告2017年5月份-2018年3月份双方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原告认为,仲裁申请时效期限为一年,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工资最多期限是11个月,从未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起算。被告从2017年3月到原告单位上班,11个月的期限是2017年4月-2018年3月,一年申请时效期限是2018年3月28日-2019年3月27日,实体11个月双倍工资只有2018年2.3月份在一年时效内,其余九个月均超过一年时效,应予驳回。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仅承担被告2018年2月份工资1647元、3月份工资5076元,合计6743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裁决正确要求支持仲裁裁决。

【结果】

    2019年8月21日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2017年5月-2018年3月计11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合计66281.58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判决以后原告主动找到被告给付标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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