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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王珍律师|时间:2019年07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300人看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孙某,女,1991年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1989年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义塘路XXXXXX。

被告:柏某,男,1989年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义塘路XXXXXX。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孙某、柏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707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

被告孙某辩称:借款属实,但柏某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柏某辩称:其对孙某的该笔借款并不知情,亦不认可,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其不负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柏某是否应当共同偿还。

【处理结果】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年4月28日判决:被告孙某、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孙某支付借款本金137070元及利息。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第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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