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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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利县XX公司、A、B与延安XX公司及C、D、E、F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美云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7日|分类:公司法 |11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平利县XX公司、A、B与延安XX公司及C、D、E、F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申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利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A, 委托代理人: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A, 一审第三人:A, 一审第三人:A, 一审第三人:A, 再审申请人平利县XX公司、A、B因与被申请人延安XX公司及一审第三人C、D、E、F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二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平利县XX公司、A、B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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