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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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偿还的房贷本金及该部分财产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4日|分类:婚姻家庭 |437人看过

男方在婚前购房,付清首付款,且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人。男女双方结婚后,为偿还购买房屋时的剩余款项向银行办理贷款。此后,男方将房屋出售,售房款用来偿还部分贷款,并给予女方部分售房款。男女双方离婚时,因房屋为男方婚前所购且办理了所有权登记,故应认定男方为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婚后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男方应将曾经支付女方的售房款在贷款本金及贷款相对应的房屋增值款项中扣除,对于剩余部分给予女方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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