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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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达成的赔偿约定是否有效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9月02日|分类:人身损害 |557人看过

已婚女方与未婚男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建立的非法同居关系。女方与其配偶离婚户,与男方终止同居关系。男方因同居期间女方做过人工流产手术而承诺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并出具欠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方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出具的欠条,且欠条是在女方离婚后才出具,并未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男方出具欠条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女方有权要求男方依欠条内容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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