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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谦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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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1日|分类:婚姻家庭 |874人看过
单位考虑到被继承人与其近亲属同为单位员工且共同居住的情况,将共有住房出租给被继承人,但此后被继承人在房改房期间出资购买了该房屋,并被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应认定该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同住近亲属并非该房屋所有权人。被继承人生前的自书遗嘱虽将上述房屋整体赠与他人,但因该遗嘱中关于处分其配偶享有部分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在其配偶拒绝追人的情况下,该部分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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