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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谦律师
执业资质:1110120**********
执业机构:北京储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资合作改制重组股权纠纷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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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736人看过
学生患病后,学校作为募集人为被捐助人即学生向社会公众募集治疗费用。此时,社会公众、募集人和被捐助人之间形成募捐合同关系。由于善款性质特殊必须用于被捐助人特定利益之目的,故在被捐助人死亡的情况下,该捐助目的因失去救助载体而消灭。据此,救助款余额不能作为被捐助人的遗产,由被捐助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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