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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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子女自愿随其生活为由请求变更抚养权,是否应予支持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8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418人看过

未成年人的父母依法应对子女负抚养义务,且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纠纷中,应当以有利于子女成长健康为前提予以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其中,对于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宜。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均要求获得抚养权时,应以下列原则确认抚养权归属:子女随一方生活时间较长,已经熟悉生活环境,改变生活环境将不利于子女成长是,由该方获得抚养权;父母一方已经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时,优先获得抚养权;一方有其他子女,另一方再无其他子女,则无其他子女一方优先获得抚养权;一方患有传染疾病或其他不易治愈的严重疾病时,另一方优先获得抚养权;一方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则另一方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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