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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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之间签订的赡养协议的效力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518人看过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据此可知,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依据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性,属于专属义务,不可转让。法律同时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赡养义务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免除,故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赡养协议为无效协议。法律虽然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应相互返还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但该返还行为与赡养协议具有的特殊身份属性和伦理道德不符。因此,即使赡养协议无效,父母即无须返还先前接受的赡养财物,可认定已履行的赡养协议有效。但在赡养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对于已尽较多赡养义务的一方子女,可酌情减轻其应承担的份额,用以平衡子女间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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