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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一方请求履行扶养义务

发布者:李伟谦律师|时间:2017年08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518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乙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但在理解该规定时,应首先明确扶养义务履行的前提是夫妻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即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只有双方之间建立了婚姻家庭关系,该义务即产生。同时,扶养义务以夫妻一方出现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生活困难以及患病、年老等情形为条件,即夫妻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是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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