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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药害赔偿五

作者:李立华律师时间:2018年07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18次举报


本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高梁减产损失,首先应当举证证明高梁遭受药害后实际导致了减产。第一、测产鉴定意见收获高梁总重77. 94吨、亩产324. 75公斤是在原告陈述的“种植高粱1 6公顷”的基础上得出的数据。在高粱总重量固定不变的情形下’原告高梁种植面积的多寡直接影响每亩产量的高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实际种植面积为1 6公顷提出异议,原告应当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实际耕种高梁的土地面积,其陈述的种植高梁16公顷(2 4 0亩)并无有效的证据证明。第二、因大田粮食作物的产量受天气、雨量、有效积温、田间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原告应举证证明在本地区2 01 7年的气候条件下,高梁正常生长的平均亩产数据,且其在发现高粱秧苗遭受药害 后,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损失的扩大,并不能以高梁种子宣传单宣传的预计产量确定本地高梁的实际产量。其次,原告应举证证明其种植的高梁因遭受药害导致减产的损害结果与被告向其销售并介绍以莠去津、二氯喹啉酸配伍用于高梁除草的行为有关,即负有其遣受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鉴定人称多种农药均可以导致高梁秧苗变黄褪绿、植株矮小、生长畸形的药害症状,且鉴定使用的检材系原告提供的莠去津药瓶及二氯喹啉酸药袋,将这二种农药使用在高粱上,亦是原告向鉴定人所陈述。在被告认为“现在不敢保证这地里的药害就是二氯喹啉酸加莠去津的药害”的情形下,原告依法应承担其高梁遭受的药害是在被告处购买的吉林邦农9 0%莠去津、吉林邦农脎拜牌5 0%二氯喹啉酸的配伍药液与其种植的高粱秧苗实际接触所致的举证证明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赔偿捡拾收割高梁的人工费、遭受药害后支付的挽救费用,均属于高梁遭受药害致减产损害发生后的次生损失,上述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以及是否属于合理的损失,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高梁遭受的药害是否导致高梁实际减产、是否与被告销售、介绍农药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对上述请求进行评价并无实际意义。综上,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财产损害赔偿之法律关系,其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鸡东县保国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定费2 0 0 0 0元,由鸡东县保国粮食种植专亚合作社负担。已按减半金额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 6 34元,由鸡东县保国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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