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传雨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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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债务纠纷

发布者:彭传雨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6日|分类:综合咨询 |11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成都三环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晓。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雨,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

法定代表人:向某波。

原告成都三环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传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96,149.43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金额296,149.4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即4倍LPR的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6.8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公司保函保险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因某某建筑公司向某乙公司购买管材管件后,双方于2021年12月27日结算确认,某某建筑公司尚欠某乙公司货款296,149.43元。某某建筑公司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若未按时付清,以未付货款金额每日0.6%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追偿货款所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和诉讼费等一切费用。某某建筑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现某乙公司请求贵院依法裁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某某建筑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11日,某某建筑公司购买了某乙公司的水管材料,货款总额为296,149.43元。后经某乙公司催收,某某建筑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进行了对账结算,确认欠某乙公司货款296,149.43元,并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某乙公司,若未按时付款,以未付款项金额按日0.6%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某乙公司因追偿货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庭审中,某乙公司自愿降低违约金的标准,调整为从2023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

上述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采信的当事人身份信息、销售单货款结算单及某甲公司当庭陈述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不能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成都三环某某有限公司提供的货款结算单、三环管业销售部销售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欠成都三环某某有限公司货款296,149.43元未付的事实,能够确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故对成都三环某某有限公司要求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6,149.4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对账结算单上承诺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货款,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三环某某有限公司约定按日0.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成都三环某某有限公司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确认从2023年7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成都三环某某有限公司请求的律师费,因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成都三环某某有限公司货款296,149.43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96,149.4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三环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9元、保全费2,006元,共计4,885元,由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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