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可以”。但最好有证据证明是“非本人原因”导致的超过了一年的时间。
我的理由如下: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注意,这里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应当”等词。所以,申请工伤认定本就不是员工应履行的法定该义务,既然不是员工的法定义务,那也不应该由员工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法律并未规定这个“一年”时间为权利的除斥期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员工没有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主张工伤待遇的权利失效。
第二,第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可以”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不去申请。如果最终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 没有法律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工伤赔付的前提条件。现实中“认定工伤”是行政行为,如果是要求社保部门进行工伤理赔,这是前提条件。但是,如果直接起诉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应该是工伤赔付的前提条件,工伤事实才应该是进行工伤赔付的前提条件。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等规定来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享受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等赔偿补偿的前提条件,也没有规定“职工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方可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法律不能要求普通员工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单位作为经济主体,法律意识、社会地位都远优越于普通员工,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员工就无法取得工伤待遇赔偿,那么单位只需要小施伎俩,这“一年”的时间就会被拖延过期,这样对员工十分不公平。
李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