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满18周岁的孩子在学校把别人打伤,打人的孩子、及其父母、所在学校都将成为被告。同时,孩子的父母承担孩子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请注意,孩子父母不是承担补充责任,但是法院应该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孩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必须的生活费和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须的费用。
2、侵权时未满18周岁,起诉时已满18周岁,依然需要起诉监护人,且原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请注意: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侵权的,依然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3、未满18周岁的孩子侵权,已经离婚的父母都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在侵权案件中,孩子的父母是“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不在已经离婚的父母双方之间进行责任比例划分。
但是,一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内部求偿”。
内部求偿原则:1、如果父母双方离婚的时候对孩子侵权责任承担比例有约定的,二人可以依据约定进行责任比例分担;2、没有约定,二人也协商不成的,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法院会根据双方履行监护职责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等确定。
4、继父或者继母用承担未成年孩子打人的侵权责任吗?
不一定。
第一,未成年人未与继父或者继母形成抚养、教育的监护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不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由该子女的生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未成年人与继父、或者继母成立了抚养、教育的监护关系的,实务中争议较大。因为继父母监护关系的形成并不影响或因此免除生父母的监护职责。对于未成年人侵权应如何协调生父母责任与继父母责任,处理纠纷时应进行“个案考量”和“利益平衡”,不宜一刀切。这个权利给到法官了……
5、未成年人受他人教唆、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父母依然需要承担责任。但首先是教唆人、帮助人承担未成年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未成年父母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这里产生了责任重合,但是总赔偿费用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举个例子:A是成年人,指使并帮助未成年人B将未成年人C打伤。C受伤治疗等费用共计10万元,C的父母可以将A、B、B的监护人一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和B的父母共同赔偿C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同时,法院不宜在侵权的判决里直接划分责任比例。因为如果A名下无财产,可能导致被侵权人C无法得到充分受偿。但是,如果B的父母承担了超过自己责任比例的赔偿责任,可以就自己多支付的赔偿金向A追偿。
6、未成年在校内遭到来自校外的侵权行为,起诉谁?
建议将学校(包括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和实际侵权人一同起诉。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校外的侵权人)为第一责任主体,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承担顺位在后的补充责任。判决中应明确:学校在法院就第三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如果这个第三人(校外的侵权人)不确定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已经确定的第三人追偿。
举个例子:小明在上舞蹈课期间被突然闯入的甲打伤,住院治疗等花费10万元。小明的父母可以将该舞蹈培训机构和甲一同起诉。法院判决甲赔偿小明损失10万元,但是由于这个舞蹈培训机构没有尽到安全保护义务,亦应承担40%的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到了执行阶段,甲名下有有10万块钱,学校不用再支付赔偿款;甲名下有8万块钱,学校需再支付2万元补充赔偿责任;甲名下就只有1万元,学校需承担4万元补充责任。如果这里打人的甲跑掉了,无法确定甲的身份。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舞蹈培训学校先行赔偿小明4万元,待确定甲的身份后,学校可以再向甲追偿。
注1:上述承担补充责任的一方都是可以再向实际侵权人追偿的。
注2:上述裁判规则也适用那些由于智力、精神健康等原因,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同时,例子中提到的“父母”准确来说都应该是“监护人”,因为有些监护人不是父母,可能是村委会、可能是其他被指定为监护人的亲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