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5000元整(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5000元,并亲笔写有借条一张,约定2019年8月30日还款50000元,剩余部分到年底即2019年12月31日前还齐。但是被告至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又联系不到被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间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以出借人履行出借及交付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原告刘XX虽提交有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借的交付义务,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张XX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据此,原告刘XX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亚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