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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杰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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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性及规避

作者:杜杰锋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40次举报

很多商家在促销的宣传单上都会打上看起来超级优惠的广告语,但一般都会在宣传单的最下方以小字体显示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这种手段在商家促销中斯通见惯了,但仔细琢磨便会发现该条款规避了商家的所有责任,使得消费者在参与该活动时只能听从商家的安排,否则就只能选择不参与该活动,本文就试着对该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

接到一咨询,商家打出一个促销活动,称买一送一,关键是宣传单最后附上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于是乎工商局立即将与该活动有关的所有宣传资料、产品、展柜全部收缴,并通知到工商局去交5万元罚款。

这其中有这么几个问题:

1、宣传单上的最终解释权是否违背法律规定?法律依据?

2、是否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仅仅是传单,并没有订立实际的合同,是否可以成为处罚的对象?

4、工商局的处罚是否适当?

对于如上疑虑,我是这么理解的:

1、首先,该宣传单属于一个格式合同,并且如果该传单明确了商品的基本情况,那应当认定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其次,商家在订立格式合同时不得剥夺对方的权利,否则无效。《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再次,法律明文规定促销活动中不得有保留最终解释权的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最终解释权即有关该活动的所有细节,如果商家保留该解释权,那商家即可按照其意思任意更改活动,并决定合同的签订内容,这明显就是一个格式条款中的霸王条款。该宣传单上注明这一点,即消费者要参与该活动就必须听从商家的安排,违反了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的规定,消费者拥有九项权利,其中包括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等。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的所有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必然是侵权。

3、根据传单的性质,消费只要参与该活动双方就受传单的所有条款的制约,而最终解释权条款却让商家可以任意妄为。如上所述,该宣传单构成要约,根据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合同的成立有经过要约和承诺,发出要约即受该要约的约束,对方承诺的范围不得改变该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就是新要约,对方承诺即该合同成立,双方都受该要约的限制。促销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消费人权,只要消费者参与该活动就应当享受该活动的所有优惠信息,但是传单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排斥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利,变成的结局是:如果消费者要参与该活动,就要听从商家的一切安排,包括改变该活动的所有环节。

4、工商局处罚的依据表现在《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1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上所述,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严重侵犯消费权益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对该活动的认知的权利,因此工商局可以依据该条款进行处罚。

当然,工商局的处罚也是存有问题的,表现在:没有行政处罚决定书,亦没有开具正规罚单,没有告知商家有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应该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地12条规定,罚款数额最高为3万元。

如果商家在促销活动时既要让活动进展顺利,又不至于招致工商局的麻烦,可以不用保留最终解释权的条款,用其他方式约定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

1、商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解释权;

2、具体细节请至店内了解;

3、本活动的有限期至;

4、某某产品售完本活动终止。


现执业于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从事刑事方面法律工作,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案件累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百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7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