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选择投案自首,则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可依法给予其适当的从宽或减轻处罚待遇。
犯罪行为发生后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交代自身罪行的,视为自首情节。
对于此类自首者,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从宽或减轻处罚,尤其对于罪行轻微的自首者,甚至有可能予以免除处罚。
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中的罪犯,如果能够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的,同样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