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艾某,女性,2001年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人。因涉嫌诈骗罪,经永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2年5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魏建明,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至5月,在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雇佣下,被不起诉人艾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利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帮助电信诈骗人员在微信群里利用发红包的方式引流,获利5000元。案发后,艾某非法获利全部退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帮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何丽萍,具有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