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文书字号:(2025)桂0103民初XXXX号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 当事人
原告:邓XX
被告: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逸生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基本案情】
二十年前,邓XX与梁XX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梁XX将其位于南宁市某小区第XX栋XX单元XX号的房产转让给邓XX。协议明确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梁XX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否则须向邓XX支付已交房款一倍的罚金,并另行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6万元。协议签订后,该房屋即交付邓XX装修入住。此后的近二十年里,邓XX多次催促梁XX办理过户,但因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办成。为维护自身权益,邓XX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XX按《协议书》履行过户义务;如无法过户,则请求判令梁XX退还房款并支付36万元违约金。面对高额违约金诉求,梁XX焦急万分,遂委托律师应诉。
【谢逸生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所涉《协议书》实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指标转让协议。现因房管部门要求收回该房屋,责任不可归咎于梁XX,而邓XX却拒不腾退。关于政策收回的风险,涉案房产交付后邓XX已实际占有、使用、收益近二十年,根据风险随利益转移的原则及公平原则,该风险理应由其自行承担。至于违约金,邓XX诉请的36万元明显过高,且其多年来的出租收益已远超当初的指标费用,再行索要高额赔偿,实属双重获利。梁XX年逾六旬,退休金微薄,确无能力承担。协议自始无效则无约束力,邓XX居住该房屋多年,双方利益已基本均衡,无需另行支付违约金。
【法院裁判要旨】
经法庭释明法律后,双方同意解除梁XX与邓XX签订的购房指标转让《协议书》,购房款按原路退回,邓XX巨额违约金的请求被驳回,但法院同时要求梁XX给予邓XX适当补偿。判决作出后,梁XX与邓XX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意义】
本案的妥善处理,具有多重积极意义。
其一,在法律适用层面,法院准确厘清了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既未简单否定合同效力,又通过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选择最有利于纠纷化解的方案,体现了司法能动性与谦抑性的有机结合。
其二,在违约责任的裁量上,法院秉持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审慎调整违约金请求,既防止了权利人滥用诉权获取不当利益,又避免了违约方因年事已高、收入有限而陷入生活困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三,本案双方均未上诉,充分说明司法裁判不仅应定分止争,更应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
其四,本案也为类似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裁判思路——即在尊重契约精神的同时,综合考量政策变化、房屋实际使用状况、双方过错程度及利益平衡等因素,作出既合法理又合情理的判断,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司法目标。
谢逸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