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新春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0日 32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9月26日被沅陵县XX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新春,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9月14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小武”(另案处理)的介绍,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利用自己名下尾号为33045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所得转移提供帮助。经查,邓某被他人诈骗后直接转款人民币3.5万元至李某该银行卡,李某收钱后根据上线指示将该笔款项全部取出,并交给其上线,且从其上线处获利0.15万元。
2022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铜梁区××镇××宿舍被XX机关抓获归案。同日,李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0.15万元,并赔偿给邓某人民币1.15万元,取得了邓某的谅解。
指控罪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具体刑期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0.15万元予以追缴。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