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新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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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沅陵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杜新春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3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于2018年12月7日向原告周XX送达开庭传票。原告周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杜新春律师,中山大学法律专业毕业,部队退伍军人,党员,长期从事法律方面工作,2015年入职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做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77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