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晓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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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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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发布者:林晓新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674人看过

案件描述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检察员:

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黄某某的近亲属黄X某(系被告人黄某某之兄)委托,指定林晓新律师担任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对被告人黄某某构成盗窃罪定性无异议,现就本案量刑方面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系一名在校大学生,家境贫穷,一时贪念,盗窃同学财物,其价值不大,且所盗物品被公安机关如数追缴,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系华南XX大学XX校区在读大二学生,家境贫穷,好不容易从山区考上华南XX大学,本是山区学子的骄傲,是家庭改变贫困生活的希望。黄某某因家庭贫寒的原因,对外界了解甚少,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生活拮据;在学校管理不严,同学们对贵重财物保管不善,防盗意识薄弱情况下,诱发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动机,一时贪念,用“顺手牵羊”方式盗窃同学几部手提电脑;经有关部门鉴定,其价值不大,且没有对外销售赃物。案发后,上述物品被公安机关如数追缴、退还受害同学,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黄某某的盗窃行为也得到受害同学一致谅解。事后,黄某某所在学校出具黄某某在校表现证明,更加证明黄某某是一名上进心强、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有理想而乐于助人的学生。

鉴于本案被告人黄某某是一名在校学习的学生,正值青春年华,平时学习认真,上进心较强,可塑性较好。虽一时贪念,但所盗财物价值不大且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主观恶性不大,并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9条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恳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忏悔,是初犯(偶犯),且得应有教训,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黄某某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详细供述全面违法经过,能很好认罪服法,积极悔过,多次向学校、老师、同学表达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且当庭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6条.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第7条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对黄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是一名正在学习在校学生,有一定上进心,所盗财物价值不大且未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得到受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恳请法庭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案情,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黄某某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参考并采纳。

注:法庭采纳本律师辩护意见,判决本案被告人缓刑,当事人很满意。

辩护人:林晓新律师

2014年10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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