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建设工程因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前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举证证明其已付清工程款的,可以相应免除其给付义务。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中国某第二工程公司将中标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某建设公司,合同应属无效;某建设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李某某,该合同无效。李某某作为某葛洲坝第二工程公司在二审中举证其已经结清涉案工程款,可以免除其给付义务;因发包人丹阳市某镇政府已足额支付本案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问题,本案中无需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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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丹阳市某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