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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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方有下列情形孩子可随父方生活

发布者:张敬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31人看过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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