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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发布者:张敬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697人看过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 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 、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 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 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 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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