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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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敬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知识产权 |780人看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初字第161

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址:??????b2073室。

法定代表人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健,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址:??????1号楼601-10

法定代表人冯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扬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成果转化中心1-5-508

法定代表人童晓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77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殿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扬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20151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减半收取400,由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审判员:薛荣审判员:程堂发二0一五年一月廿七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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