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知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住址:??????b栋2073室。
法定代表人许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健,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址:??????1号楼601-10。
法定代表人冯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久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扬天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成果转化中心1-5-508。
法定代表人童晓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卿,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殿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瑞泰(北京)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扬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中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小卫兵防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晔审判员:薛荣审判员:程堂发二0一五年一月廿七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