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北京江湖?????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机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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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1850?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2009-11-06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人员:孙田辉;刘茵;张岩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民终字第1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江湖?????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a厅f38号。
法定代表人陈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佳,女,1965年6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居委会。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心,住址:??????3号房。
投资人付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岩,北京市海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江湖?????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湖百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心(以下简称福山恒中心)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孙田辉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岩、刘茵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09年10月3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江湖百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芬、委托代理人赵佳、张敬辉,被上诉人福山恒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山恒中心一审诉称:福山恒中心与江湖百味公司签订酒饮供销协议1份,约定福山恒中心为江湖百味公司独家酒水饮料供应商。合作期限为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福山恒中心于1年合作期内分两次向江湖百味公司支付合作费12万元,取得江湖百味公司酒饮的独家供应权。江湖百味公司保证1年中销售福山恒中心价值100万元的酒水饮料。合作期间江湖百味公司不得从其他供货商处采购酒饮。江湖百味公司违约的,须支付福山恒中心全部货款并双倍退回福山恒中心所有进店合作费。协议签订后,福山恒中心于4月26日向江湖百味公司支付了合作费10万元,并开始向江湖百味公司供应酒水。江湖百味公司也按约进行结算,每月支付了酒水款。但到了8月,江湖百味公司退回了剩余的福山恒中心所供酒饮,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了酒饮。福山恒中心多次要求江湖百味公司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协议。但江湖百味公司说因为他们的饭店经营人员发生了变化,拒绝继续履行协议,也拒绝退还合作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无果,现福山恒中心起诉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酒饮供销协议;2、江湖百味公司向福山恒中心支付违约金20万元(按双倍进店合作费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江湖百味公司负担。
江湖百味公司一审辩称:不同意福山恒中心的诉讼请求,理由:1江湖百味公司没有违约;2、福山恒中心供应的酒水中有大量假冒伪劣产品;3、福山恒中心尚欠进店合作费2万元未付;4、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4日,福山恒中心(甲方)与江湖百味公司(乙方)签订酒饮供销协议1份,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福山恒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