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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商事律师朱军团队:企业非法拆借如何规避?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4日|分类:债权债务 |361人看过

     法律对企业间借贷是禁止的,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之间就没有合法的融资方式。本文阐述了一些能够使企业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达到企业间融资的目的的途径。

     一、委托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方式,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这样就合法了。

      二、债权转让方式

      债权转让方式,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2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三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这200万元,这时可以用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200万元及利息。这样和C公司直接借钱给A公司200万元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因为是债权转让,所以是合法的。

    三、信托贷款方式

     信托方式,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给谁。

       四、自然人替身方式

      由于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所以出借方可以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不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一个程序上的要求。

       五、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方式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方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方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

     以存款做担保,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方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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