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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租车司机交通肇事罪获缓刑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交通事故 |892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被告贾某于2015年3月24日上午9时许,驾驶小轿车(出租车)在新郑市某路口,与同向行驶左转弯的赵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当场死亡。被告贾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日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贾某在事发后委托家属向受害人赵某的家属赔礼道歉,并履行了赔偿协议,受害人赵某的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定】

被告人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贾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贾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处罚;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贾某宣告缓刑。

法院判决】

2015年7月6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305号判决: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朱军律师解读】

一、朱军律师接受当事人妻子的委托后,去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案件具体情况。陪同当事人贾某家属一起去跟被害人赵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被害人赵某家属的谅解。朱军律师在开庭前搜集对当事人有力证据,开庭时请求合议庭考虑被告人贾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被告人贾某宣告缓刑。最终法院判决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罪时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会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

1、犯罪以后是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2、是否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如已赔偿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应当从轻处罚;

3、是否为初犯,如为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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