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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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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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拒不承担义务被判离婚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924人看过

案件描述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11月生育一女王小某。王某某嗜赌并有赌瘾,在生活中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对原告及其孩子经常恶言恶语甚至拳脚相加。在2011年9月,王某某在家里拿走仅剩的几千块钱后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原告李某某为解脱在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家庭中继续生活下去的痛苦,于是向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认定】

良好的夫妻情感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础,夫妻感情出现危机时,夫妻双方应采取积极的行动维系感情的发展。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后育有一女,可见双方婚后初期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被告王某某离家出走,对家庭不管不问,没有承担起作为丈夫、作为父亲应有的责任。由于王某某未到庭,婚生女王小某暂由原告抚养,待被告王某某出现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另行诉讼。

【法院判决】

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218号判决,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朱军律师解读】

1、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军律师接受当事人李某某的委托后,积极的与当事人沟通案情。朱军律师发现这是当事人第二次要求起诉离婚,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2011年9月份起分居,至今已近四年,特别是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得到任何改善,互不尽夫妻义务,感情已破裂,应判决双方离婚。本案中被告王某某虽然未出庭,但双方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只有一纸婚姻证书,继续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原告来说是一种极大的精神痛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也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合情合理的判决。

2、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无和好可能性,强制维持夫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而言都已无任何必要,只会给双方增加更多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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