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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言法律|在外租房的你知道自己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吗?

发布者:罗学德律师|时间:2018年05月31日|分类:消费权益 |357人看过


今言法律|在外租房的你知道自己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吗?

不知道你是否遇到过在外租房合约还没到期,房东却通知你房屋已经卖给别人要求你腾房的事情,其实懂相关法律规定的人都知道,这个时候房东已经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和房屋优先购买权,你是可以要求房东进行相关赔偿的。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要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承租人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哪些费用损失?

1、重新寻租的寻租费用,包括寻租新房屋的中介费用以及在寻租过程中所花费的其他费用;
2、搬迁费用,比如找搬家公司搬家所花费的费用,注意要有相关票据证明;
3、违约费用,建议大家在签订承租合同时,约定好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时的违约金,方便之后索赔。
4、因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所造成的其他的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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