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均符合政策要求,限购、禁购后丧失购房资格的,依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买卖双方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先且签订合同时双方主体均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限购、禁购政策出台在后,按照新的政策规定买受人属于限购、禁购范围、导致合同无法接续履行的。由于购房资格是顺利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一旦丧失购房资格将导致整个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双方当事人对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均无过错,属于可以依照“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处理,任何乙方合同当事人都可以诉请解除合同,对于买受人要求返还支付购房款及定金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1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