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韩某某与某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甲区房产管理局申请公开某物业公司物业资质,但甲区房产管理局以“领导不在”、“需要领带签字”等各种理由一再推托,导致韩某某前后调取十余次历时5个月也未调取成功。无奈,韩某某将甲区房产管理局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某物业公司物业资质,并赔偿因申请所支出的交通费。诉讼过程中,甲区房产管理局同意公开,希望和解,但遭到韩某某拒绝。
办案过程
接收委托人委托后,为避免委托人的诉累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激化,本律师积极和被告甲区房产管理局沟通,希望其能同意公开相应信息,但均未果,无奈只有将甲区房产管理局诉至法院。起诉后,本律师协助委托人收集相应证据,认真查询、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和相似案例,最终赢得了本案诉讼。
仲裁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甲区房产管理局不予公开行为违法,并赔偿韩某某交通费。
律师观点分析
1、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委托人可以采取书面、口头两种方式。本案采取口头申请的方式合法。
2、关于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行政机关除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外,还可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相应信息,除非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但本案中,韩某某申请的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形,因此,被告甲区房产管理局不予公开信息的行为于法无据。
3、关于交通费是否属于法定损失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一并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韩某某的交通费属于法定的损失,被告甲区房产管理局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