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皓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4日 4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彭某1于2022年2月8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立案侦查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嫌疑人彭某1系被动到案,到案后,公安局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彭某1均如实供述。并在讯问过程中,提供的其上线谢XX的全名、微信号、住址。彭某1与谢XX系普通朋友关系,2021年11月底至12月初,谢XX联系彭某1,让其提供银行卡用于其走流水,彭某1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交予谢XX使用,该银行卡绑定了犯罪嫌疑人彭某1的手机号,流水约19万元。后经谢XX提议,彭某1向谢XX介绍了彭某2,由彭某2向谢XX提供银行卡供谢XX使用。犯罪嫌疑人彭某1从中获利2400元,其中1800元系流水抽成,600元系介绍彭某2的费用。
律师点评:本人系彭某1的辩护人,于2022年3月7日接受委托,该案已处于检察院批准逮捕阶段,仅剩6天提出辩护意见期限。本人于2022年3月8日会见彭某1,3月9日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于3月11日作出不予批捕意见,彭某1被取保候审释放。本律师主要法律意见为:一、涉案罪名定性,辩护人认为涉案罪名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不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二、犯罪嫌疑人彭某1违法行为未达到帮信罪“情节严重”标准,不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处罚。
律师建议:电信诈骗案件猖獗,真正实施诈骗的犯罪分子往往均在境外,无法抓获。日常生活中,切莫为了小便宜,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取现等,以免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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