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小区没成立业委会也没任何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原告自营汽车美容没有享受任何物业服务
原告也没同意接受物业公司物业服务
被告辩称
物业公司一直提供服务应视为履行了主要义务
原告对于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从未提出过异议
大部分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物业服务费
综上视为原告接受了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
法院认为
不同的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价亦存在主观差异
不宜以偏概全否定物业物业整体服务质量
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事实形成物业服务关系
故原告作为商铺业主应当支付物业费
律师提醒
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督促整改
或通过合法程序维权救济
擅自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消极对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