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1 案情简介 2014年08月18日孙俊领与邢霞签订《合作开发建房合同书》,后来孙俊领按《合作开发建房合同书》的约定分得了包括许春威所购买房屋在内的房子。 孙俊领未办理“翰香家园”小区的房产产权手续,以邢霞和邢霞职专公寓楼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缴纳了相关规费,但至今未获批准。 后孙俊领将房屋卖给许春威,孙俊领于2017年8月份将该房屋交付给许春威,许春威对房屋室内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 后孙俊领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2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孙俊领将房屋销售给许春威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且至今也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孙俊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 结论 合同成立不一定会生效,未生效的合同比如买卖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执意购买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