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 案情简介 琴克皮埃尔公司申请商标,该商标由图形及英文单词“cinkciarz”左右组合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予以驳回。琴克皮埃尔公司认为,1、本案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包含的两种不同货币图形元素,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其所从事服务即为货币兑换,商标图案是对其服务内容的一种描述和暗示,不会产生其他不良影响;2、其系列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已在欧洲乃至全世界在线货币兑换业务领域内积聚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无任何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主观意图;3、经检索,已有诸多包含与各国法定货币符号相似图形的商标在中国被核准注册,且该商标相同或类似设计的商标已在波兰及欧盟、美国、瑞士、澳大利亚、哥伦比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被核准注册。遂提起再审。 2 法院认为 本案申请商标由英文词汇“cinkciarz”和图形构成,“cinkciarz”相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并非常见常用词汇,所以图形部分构成申请商标的最为显著的识别部分。而图形部分与欧元及美元货币符号非常相近,如果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第36类银行、货币兑换等服务、第41类文字出版等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所指示的服务内容产生错误认识,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影响。另外,琴克皮埃尔公司所提出的申请理由并不构成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和依据,驳回再审申请。 3 评析 本案中引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列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总结了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其他相同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并非构成其获准注册的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