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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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成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存款190余万元

发布者:关宏静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18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5-18

律师观点分析

  关宏静律师成功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成功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存款190余万元


  案件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


  代理方


  原告(申请保全方)


  案件结果


  法院裁定全额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90,530元,保全措施顺利执行


  案情简介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及被告某自然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被告拖欠工程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委托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关宏静律师代理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宏静律师分析认为,被告存在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风险,为防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果断建议原告立即申请财产保全。


  代理工作


  关宏静律师在立案后迅速梳理案件材料,精准锁定被告名下关键账户信息,依法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190,530元,保全金额与诉讼请求基本对应,确保保全范围适当。


  同时,关宏静律师协助原告联系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为保全申请提供充分担保,满足《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担保要求。


  法院裁定


  辽宁省XXX市XXX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法院作出裁定:


  冻结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营业部指定账户内的存款190,530元,保全期限为1年。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以下诉讼策略价值:


  财产保全是保障判决执行的核心手段。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被告往往资产流动性强,及时申请保全可以有效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为后续胜诉执行奠定基础。


  保全范围与诉讼请求匹配。申请保全金额190,530元与欠款数额基本对应,避免因超额保全被认定为不当保全,降低法律风险。


  灵活运用第三方担保。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替代自有资金或实物担保,降低了当事人的保全门槛,提高了保全效率。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2018获得辽宁省优秀律师称号,沈阳广播电台FM986顾问团成员,辽宁法制报维权律师团成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1210120********8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