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类型
刑事——偷越国(边)境罪
代理方
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案件结果
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成功获得缓刑
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涉及数十名被告人的特大非法经营外汇、偷越国(边)境团伙犯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至2024年8月期间,以A、B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明知不具备外汇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利用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人民币兑换港币上存在的汇率差,分工协作,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人王某某(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脱敏)被指控以虚假事由办理港澳通行证和签证,多次进入澳门,在澳门威尼斯人赌场寻找赌客非法买卖外汇。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买卖外汇人民币278,631.00元,非法获利6,267.50元,并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辩护意见
关宏静律师接受指定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后,深入研究案情,提出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某某系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王某某在犯罪团伙中仅起辅助作用,参与程度较浅,非法经营数额相对较小,获利微薄,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王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观点
辽宁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量刑,法院采纳了关宏静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采纳了关宏静律师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同时,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6,267.5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以下刑事辩护策略价值:
准确把握自首情节: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关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到自首认定,为从轻处罚奠定基础。
从犯地位的精准论证:在数十人的特大团伙犯罪中,关律师准确区分主从犯责任,论证当事人仅起辅助作用,成功获得从轻处罚。
认罪认罚制度的有效运用:通过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等实际行动,充分展现悔罪态度,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实现缓刑的理想结果。
指定辩护的专业担当:作为指定辩护人,关宏静律师尽职尽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价值。
关宏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