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付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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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再次主张经济补偿金

发布者:计付民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3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向XX,女,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江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海曙区石碶国骅聚星文化武术学校。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徐X**,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付民,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XX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海曙区石碶国骅聚星文化武术学校(以下简称国骅聚星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8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XX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原劳动争议案件中,仅认可《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签字属实,但未对该协议书的合法性和关联性作出确认。前案一审法院也未就协议书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就草率结案。上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是认定《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前后案件的诉讼请求并未重复。而且即便最终认定该协议书无效,民事诉讼法也允许当事人提起再审程序进行救济。而一审法院以“审理本诉就会否定先诉”为由,认定上诉人重复起诉并予以驳回,剥夺了上诉人法律救济权利,也架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程序。退一步讲,不论上诉人是否重复起诉,但《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在事实上并非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仅以程序瑕疵而未对此进行全面审查,也是错误的。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国骅聚星学校辩称,本案已经构成重复起诉。上诉人在2021年1月15日已经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起诉,该案件已经二审终审并已判决生效。上诉人本案起诉的内容实质上是否定之前的裁判结果,所以构成重复起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向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于2020年7月5日签订的《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本案向XX曾于2021年1月15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认为其与国骅聚星学校签订《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未就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进行协商一致,遂向国骅聚星学校主张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国骅聚星学校在前案中辩称《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胁迫、隐瞒情形,已对双方之间的所有劳动争议进行了处理。该案一、二审审理均认为《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认定双方已约定对经济补偿金进行了处理,向XX已放弃向国骅聚星学校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权利,遂驳回向XX诉请。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生效裁判文书的认定,向XX现再次就同一法律关系和事实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实质上是否定前诉已生效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裁定:驳回向XX的起诉。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XX在2021年1月15日起诉国骅聚星学校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国骅聚星学校在该案中以双方已经签订《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已经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进行了协商,并确定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为由,主张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是该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该案一审判决已经就《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作出认定,并据此以双方对经济补偿金已经作出处理为由,判决不支持向XX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请求。因此,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在前案中已经作出合法有效的认定。向XX主张前诉判决未对《协商一致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合法性作出认定,与事实不符。向XX在本案中主张该协议书无效,属于后诉的诉讼请求在实质上是否定前诉判决结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向XX重复起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无不当。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XX对前诉生效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向XX主张一审驳回其起诉剥夺其法律救济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一、简介:计付民律师(18758804288微信同号):硕士研究生,浙江省、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民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宁波
  • 执业单位:浙江靖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2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