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经过
甲女士乘坐他人小型客车行驶高速时,与乙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乙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甲女士所乘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事故直接造成甲女士随身携带玉镯、平板电脑损毁。乙先生车辆投保于 A 保险公司,甲女士乘坐车辆投保于 B 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甲女士向两家保险公司索赔物品损失,却双双遭到拒绝:A 保险公司声称无法证明物品损毁系本次事故造成,不认可物品损失鉴定;B 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主张车上人员责任险仅赔付人身损伤,乘客随身财产损失不在理赔范围。肇事司机乙先生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为追回财产损失,甲女士委托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曹巍律师提起诉讼,主张玉镯、平板财物损失、交通费、鉴定费共计 4780 元。曹巍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交通事故认定书,文书中明确记载甲女士随身物品受损事实;同步向法院申请财产损失司法鉴定,固定物品损毁价值证据,完整梳理保险条款、事故卷宗、鉴定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当庭逐一驳斥两家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二、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曹巍律师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A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甲女士财产损失 92 元;
A 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70% 主次责任比例,赔付财物损失 1741.60 元、鉴定费 1400 元;
肇事方乙先生无需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驳回甲女士对 B 保险公司的索赔诉求,车上人员险不赔付随身财产损失;
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 A 保险公司承担。判决确定款项需在判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甲女士主张的核心财物、鉴定费用均得到法院支持。
三、案件心得
曹巍律师锁定关键书证,直接推翻保险公司核心抗辩本案最大争议是保险公司否认物品损坏与事故存在关联。曹巍律师精准抓住交通事故认定书原文记录,当庭出示该文书直接证实财物受损事实,彻底击破保险公司 “物品损坏与事故无关” 的抗辩,为损失认定打下基础。同时主动申请司法鉴定,量化财产损失金额,让赔偿数额有据可依。
精准适用保险法条,争取鉴定费、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普遍主张鉴定费、诉讼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付。曹巍律师援引《保险法》相关规定,指出无特殊合同约定时,维权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存在免责约定,最终法院判决鉴定费、诉讼费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为当事人省下额外开支。
清晰区分两类保险理赔边界,避免当事人错误维权庭审中曹巍律师向法庭厘清两类保险赔付范围:三者险赔付第三方财产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仅承保人身损害,不包含乘客随身物品,客观说明无法向 B 保险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帮助当事人理清理赔逻辑,避免无效诉求。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维权离不开专业律师把控证据普通当事人遭遇车祸随身物品受损时,往往因缺少书面证据、不懂保险规则难以理赔。本案中曹巍律师全程统筹证据调取、司法鉴定、庭审抗辩全流程,即便肇事人缺席庭审,仍依靠完整证据链保障当事人胜诉,充分体现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在财产损害类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曹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