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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相对不起诉)

发布者:张佳楠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6日 1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蔡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深圳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并逮捕,经查证其联系他人通过走私团伙入境二手手提电脑23卡板,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29.12万元。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全面阅卷,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辩护:一是厘清蔡某在走私链条中的地位与作用,论证其仅联系货主、未参与通关组织策划,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二是会见时向当事人认罪认罚的优劣性,当事人选择真诚认罪悔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协助蔡某家属配合海关部门全额补缴偷逃税款人民币29.12万元,弥补国家税款损失。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主张蔡某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认罪认罚、全额补税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蔡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最终未被起诉、不留刑事案底,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取得了走私普通货物案件中最优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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