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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高原创 | 仲裁员讲劳动法:劳动者主张连续多年的加班费,能够得到支持吗?

作者:程岭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次举报

加班费的仲裁时效研究

笔者作为成都市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在审理劳动仲裁案件中,深感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仲裁中对于裁判者的思维有不小的误判。在此以最常见的几项劳动仲裁请求为出发点,从裁判者的仲裁思路出发,分期与大家分享这些劳动仲裁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披星戴月已是常态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工作压力和生活节奏加快,加班加点已成为许多人生活的常态。然而,对于许多劳动者来说,他们可能并未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即使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及时寻求救济。这不仅对他们自身的权益构成了威胁,也反映出用人单位的一些不规范用工现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许多行业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间都在增加,导致加班现象越来越普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等快节奏行业,由于工作强度大、任务繁重,加班已经成为一种常态。加之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往往难以有效地抵制过度加班,同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主张自己的加班费权益,例如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担心维权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种困难等。一些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用工行为也是导致加班费问题的重要原因。他们可能会利用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或者通过各种手段使劳动者无法有效主张自己的权益。



劳动者主张连续多年的加班费,

能够得到支持吗?


那么劳动者应当如何及时主张加班费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及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规定了对于劳动争议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


笔者在审理劳动仲裁案件和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常常遇到劳动者主张连续几年加班费的情形,那么主张加班费时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的哪款仲裁时效规定呢?劳动者所有的加班费都能够得到支持吗?下面的司法案例给出了答案。


司法案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吴某某、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该规定已经对劳动报酬与加班费从概念上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即劳动报酬与加班费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此关于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该条中“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驳回了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因此,按照四川省高院的裁判观点,加班费的仲裁时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执行。虽然也有其它的一些案例认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仲裁时效条款,但通过上述裁判观点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申****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加班费是劳动者休息权利受影响而可主张的补偿,此与劳动者基于正常工作时间提供脑力或体力劳动后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同种性质的费用,因此适用的仲裁时效不同。对于加班费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而不适用该条第四款关于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 


基于此,劳动者在离职后主张连续几年加班费如果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则可能不会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只有部分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加班费能得到支持,其余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部分加班费仲裁请求。笔者曾在代理的用人单位多起劳动仲裁案件中,在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也以此作为抗辩,最终裁决驳回了部分加班费的仲裁请求。


连续多年的加班费应当如何合法主张?


劳动者在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时,除了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劳动者还应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单位的加班制度、打卡记录、加班工作成果等。


劳动者如不能在离职前申请劳动仲裁,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在仲裁时效届满前及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具体来讲,劳动者可以在加班事实发生后一年内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加班费,并且每一年内都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加班费的行为,能达到仲裁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的法律效果,从而保障自己在离职时主张加班费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


劳动者应当多了解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合法、规范用工,营造合规、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经济稳步增长。


  程岭梅  律师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西南)中心调解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成都市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执业领域:劳动用工合规、公司法律事务、供应链交易风险管控、疑难民商事案件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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