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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与情人在工作场所接吻,同事忍无可忍联名举报!被开除后他索赔23万,法院驳回!

作者:程岭梅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次举报

8月28日,一则奇葩的案例冲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网友讨论。



各有家室的员工刘某超、陈某娟,竟在工作场所谈起恋爱,还当众接吻。7名同事忍无可忍,联名上书举报……最终,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男员工刘某超开除。

刘某超不服公司决定,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万余元。根据相关证人证词,仲裁委对刘某超的请求不予支持。

刘某超对仲裁委决定结果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均经过相应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对全体员工包括刘某超在内均有约束力。

根据该公司提交的大量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反映出刘、陈二人交往程度明显超出正常同事关系范围。二人在工作场所接吻的行为,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员工内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了恶劣影响。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综上,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同意解除后,向刘某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行为合法、有效。

刘某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此案例,致高律所程岭梅律师作出了相关分析解读: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公序良俗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不仅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也对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律的一些规定和以往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是针对劳动者的过失行为。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支持用人单位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三:用人单位面对“职场性骚扰”的防治义务认定——林某诉上海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多次对女同事有不当言语及行为,即使发生于工作场所之外,也已经对公司的工作氛围、工作开展造成影响,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亦违反了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物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以,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方面: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序良俗,且对公司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这一权利的行使应当慎重,需要充分考虑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并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在具体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并且这种违反行为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如事先通知工会等,以确保解除行为的合法性。




程岭梅律师 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西南)中心调解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

二级建造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

执业领域:劳动用工,公司治理、并购、发行债券,供应链贸易,数据合规

程岭梅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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