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一则奇葩的案例冲上了微博热搜,引发了网友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它不仅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也对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是针对劳动者的过失行为。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直接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多个案例支持用人单位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案例之三:用人单位面对“职场性骚扰”的防治义务认定——林某诉上海某物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多次对女同事有不当言语及行为,即使发生于工作场所之外,也已经对公司的工作氛围、工作开展造成影响,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亦违反了劳动者所应遵守的基本职业道德,物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林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岭梅律师 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西南)中心调解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女律师联谊会委员、
成都市律师协会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委员、
二级建造师、
高级企业合规师、
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CISP)
执业领域:劳动用工,公司治理、并购、发行债券,供应链贸易,数据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