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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诈骗罪,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予以缓刑处罚

发布者:卓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2532人看过


 【案    由】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男,1977年5月3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1月21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村x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颜某、周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租用赵某(另案处理)的粤A xxxxx号牌装有暗格水箱的货车,骗取中铁xx局的废铁,先把暗格装满过称,把水放掉后再去装废铁,从中骗取废铁4370KG,价值10488元。2011年11月14日,被告人颜某、周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用同样的方法,骗取了中铁xx局的废铁4450KG,价值10680元。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被告人颜某、周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颜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两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已退清账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被告人颜某、周某是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
       二、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
      案例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颜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被害人的财产数额较大,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鉴于被告人颜某、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XS156-922-836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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