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1年3月1日生,户籍地址:辽宁省辽阳市xx区,在深圳市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在网上使用QQ为6xxxxxxx的号码与被害人黄某进行聊天,谎称自己叫王xx,系单身未婚女性,在深圳做平面模特等虚假信息,通过网恋骗取黄某的信任,并以王xx身份在工商银行开户,以帮忙理财、借款资金周转等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的钱财,共计493563元。后被告人何某又使用同样方式与被告人张某进行聊天,骗取被害人张某汇款人民币13500元。被告人何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当庭表示不认罪,其辩称:1.被害人口供有误,不是通过网恋去骗取被害人,其没与被害人见过面,也没打过电话,时间长达两年,在这种情况下不具备谈恋爱的条件;2.张某一单是其帮他赌球下注的。
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辩称:1.起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并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根据被告人当庭供述,其与黄某之间是借钱关系,而且约定了还款时间,至于张某部分,只有被害人单方面的指控,并没有聊天记录等其他书证、物证进行证实,该笔款项是否如被告人称,属于赌球费用,而且一家输掉了,起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与反驳,相应证明并未达到法定承担;2.起诉书认定金额有误,根据检控机关提供的王xx账单,黄某的转账金额根本没有达到493563元,上述金额也一直没有经过对账,没有经过被告人的确认和证实,就把相应的所谓的手续费也夹在里面,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综上,请求法庭遵照事实,作出恰当判决。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0日起执行至2020年9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犯罪工具电脑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黄某的财物42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XS47-1645-13508档案编写】